惠安縣人民政府“12·15”一般火災事故調查組
(2025年2月27日)
2024年12月15日12時50分許,惠安縣小岞鎮螺山村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羊圈發生火災,造成1人死亡。
根據《泉州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》(泉政消[2022]50號)有關規定,經縣人民政府同意,成立由縣消防救援大隊牽頭,縣農業農村局、公安局、應急局、總工會、小岞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的火災事故調查組,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。同時邀請縣紀委監委派員介入并予以監督。
火災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依法依規、實事求是、注重實效”和“四不放過”的原則,經過周密細致的現場勘驗、檢驗鑒定、調查取證、詢問談話、綜合分析,查明事故發生經過、原因、人員傷亡情況、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有關單位、場所和人員存在的問題,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,提出了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,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。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:
一、事故有關情況
(一)起火建筑(場所)基本情況
火災現場位于惠安縣小岞鎮螺山村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羊圈,地板為水泥澆灌,墻壁為木質結構,頂棚為油布搭蓋,再用大塊木板和廢棄鐵門壓著,單層,南北長8.2米,東西寬7.9米,占地面積65平方米。四周為農田、草地等。
(二)事故發生經過
2024年12月15日12時40分許,李*香到惠安縣小岞鎮螺山村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媽祖廟旁上香,12月15日12時50分許,上完香后李*香就走到祖厝北側看到她家莊稼地上有很多雜草,就把這些雜草放在一起用打火機點燃,12月15日12時55分,火勢變大,李*香去滅火但是火勢無法撲滅,怕燒到羊圈就去康*美家找康*美,12月15日12時56分,李*香、李*良和康*美三人先后從康*美家跑到羊圈附近,此時,火已經蔓延到羊圈頂棚上,李*良和康*美仍進羊圈內解救羊,因火勢較大,木質結構羊圈失去支撐導致坍塌,李*良被壓倒死亡,12月15日13時00分,李*蓉來到了現場并報警。
(三)事故應急救援處置情況
2024年12月15日13時00分許,泉州市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,位于惠安縣小岞鎮螺山村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羊圈發生火災。支隊指揮中心立即調派東橋消防救援站,共3輛消防車,13名消防隊員趕赴火場。2024年12月15日13時29分到達現場,13時38分火勢基本控制,13時45分許明火被撲滅,火災造成1人死亡。
(四)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財產損失統計
1.事故傷亡人員情況。該起火災造成一人死亡,具體人員情況如下:李*良,男,61歲,惠安縣小岞鎮人。
2.火災財產損失統計情況。該起火災受災戶1戶,主要燒毀燒損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羊圈及羊圈內5只羊等。經根據當事人直接財產損失申報情況統計,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約525000元(直接財產損失約10000元,人身傷亡支出費用510000元,災后處理費用5000元)。
二、火災原因認定
火災發生后,事故調查組立即趕赴火場,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。調查人員圍繞起火時間、起火部位、起火點、起火原因情況,對李*香、李*成、李*蓉和康*美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,對起火建筑進行了環境勘驗、初步勘驗、細項勘驗和專項勘驗。經事故調查分析認定,起火時間為2024年12月15日12時50分許,起火部位為惠安縣小岞鎮螺山村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羊圈軸?-?交軸①-④區域,起火點位于螺山小學對面祖厝旁羊圈軸?-?交軸①-②區域。火災的原因為燒雜草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火災。
三、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
(一)直接原因
該起火災可以排除雷擊、遺留火種、自燃、電氣線路故障等引起火災的可能性,起火原因為燒雜草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火災。
(二)間接原因
1、村民防火意識薄弱。冬季天干物燥,野外用火,特別是大風天用火,飛火非常容易引燃周邊可燃物,嚴重時,還會燒著房屋。
2、建筑耐火等級低。起火建筑為木結構的羊圈,頂棚為油布搭蓋,內部堆放草料,火災發生后燃燒猛、蔓延快,造成建筑短時間發生坍塌。
3、群眾自救能力弱。火場被困人員為高齡老人,緊急避險、火場逃生能力弱。死者李慶良發現火災后,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,盲目沖入火場救羊而死亡。
4、農村消防基礎設施有盲點。起火建筑周圍缺少火災撲救設施設備,村民在發現著火后未能組織有效撲救。縣城消防站和鄉鎮專職站距火災事故發生地較遠,無法快速趕赴現場施救。
3、屬地村委會監管不到位。小岞鎮螺山村委會未認真履行職責,存在落實網格化管理責任不到位、野外農事用火宣傳教育工作不全面等問題。
(四)事故性質
經調查,該起火災事故屬于一般火災責任事故。
四、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。
(一)對涉事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。
李*香,消防安全意識薄弱,未認真落實相關農事用火管理規定申請農事用火并作出安全承諾,未準備必需的撲火工具,私自燒雜草致人死亡,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,根據《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》(國務院令第310號)第三條有關規定,移送公安機關處理。
(二)對負有消防監管職責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。
建議由小岞鎮人民政府責令小岞鎮螺山村民委員會作書面檢查。
(三)對負有消防監管職責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。
李*坤,男,預備黨員,小岞鎮螺山村聘用干部,村級護林員,分管野外農事用火安全工作,督促落實野外農事用火管理的宣傳教育不到位,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,建議移交縣紀委監委進一步處理。
五、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
一要進一步增強農事用火管控責任感。各鎮、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已進入春季防火期,農事用火安全務必進一步引起高度重視,堅決克服麻痹松懈情緒,切實加強組織領導,提高政治站位,堅持生命至上、安全第一,嚴格落實各種農事用火監管責任,全力做好農地農事用火安全防范工作。
二要強化落實農事用火安全防控措施。各鎮、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開展農地農事用火自查,全面排查消除農業生產用火風險隱患,制定分時段分地點燒雜管理制度,保證作業規范有序,消除森林火災隱患。依托村級組織農技員、護林員,加強日常巡查和應急值守,禁止焚燒秸稈,切實按照《惠安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全縣野外農事用火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惠農[2021]14號)有關要求抓好有關防范工作。
三要加強農事用火安全宣傳培訓。各鎮、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春季農業各項業務培訓,增強農業生產者農事用火防滅火知識,提升用火安全工作水平和業務素質,加大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技術指導,引導農民不燒荒,不燒田間垃圾、田埂草、秸稈等。要充分利用數據 LED、村村響廣播、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加大宣傳,科技下鄉并組織入戶等宣傳農事科學用火安全,提高農業經營主體及村民防火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。同時各鎮志愿(專職)消防隊要強化應急救援準備,確保發現火情能實現“打早、 打小、打了”。
四要完善應急準備,快速處置火情。各鄉鎮、有關單位要落實預警響應機制,堅持因險設防。針對春耕生產、清明節制定專門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案,檢查維修撲火機具、交通工具及通訊裝備,提前做好各項預防撲救準備工作,確保“打早、 打小、打了”。前期火災撲救中,要堅持以人為本,樹立安全意識,嚴防人員傷亡事故發生,嚴防家火入林和林火入村。要及時關注發布的火險氣象預警信息,遇到高度或極度危險森林草原 火險氣象時,要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,有關領導、人員、隊伍立即到崗到位,全面進入高度戒備狀態,做到因險而動、快速反應、科學應對,切實保障林區群眾生產生活安全。
五要加強值班調度,確保信息暢通。各鄉鎮、有關單位要認真落實落細工作責任,配強防火值班力量,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、領導帶班制度、“零火情”日報告制度、野外用火審批制度,保證防火通訊暢通,嚴禁值班電話設置呼叫轉移,堅決杜絕出現脫崗、漏崗現象;要全方位監控森林防火區域,全面準確掌握本地區森林草原火險和火情動態,發現火情要按照“有火必報、指揮同步、歸口上報”的原則,第一時間上報相關情況,做到報告信息及時、準確、全面、詳實,確保信息暢通和火情有效處置,決不允許遲報、瞞報、漏報。
六要強化監督檢查,強化火案查處。各鄉鎮,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對野外用火案件的查處力度,做到發生一起、堅決查處一起、嚴肅問責一起。對未經批準在林區、牧區私自用火的,要依法制止并予以處罰;引發森林火災的,要依法嚴肅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;對發現火災隱患不整改、發生火情不作為、防火責任不落實、組織撲火不得力等失職、瀆職行為,以及因處置失當造成重大損失的,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。
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


閩政通APP
閩公網安備:35052102000001號

